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住客到酒店住宿,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应视为将车辆交由酒店保管。停车场系酒店的配套设施,住客支付了住宿费用,通常认为停车费用已经包含在住宿费用中,可以住客和酒店双方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酒店对出入酒店停车场的车辆查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住客的车辆丢失,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