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33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是否影响其他各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影响了合同目的实现,说明即使是分批交付,但相互之间具有不可分性,其中一批的瑕疵履行就应当到其他部分乃至整个合同,那么该批的解除效力当然及于其他部分。反之,若对其他部分不影响,那是可以单独解除该批标的物的。
据此,如果买卖双方确定采用分批交付方式的,则更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