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0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赁物品的损坏和缺陷不仅是承租人要注意的,出租人也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出租人能修复的,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或不必修复的,应该作出充分的提示。在租赁关系结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房屋时,应当按照当初的交接清单核对确认相关物品的使用状态和完整程度,并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