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院《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如果消费者购得的产品于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商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消费者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因此实际发生的维修支出,有权要求商家据实承担。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院《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如果消费者购得的产品于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商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消费者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因此实际发生的维修支出,有权要求商家据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