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623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受人应当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全面、及时的检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受人签收货物即表明其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予以了确认,事后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货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责任则应由买受人自己自行承担。因此,买受人的员工在签收送货人出具的送货单时,不能草率了事,买受人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重视相关环节的制度建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