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不满8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控制和识别能力较低,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教育、管理和保护。如果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危险行为,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可以认定学校存在属于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和保护,此种情况下,若小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如果事故发生后,学校仍未采取积极措施,比如就医、通知家长的,也是消防管理的重大纰漏,学校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