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出卖人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约定或法定地点,就已经履行完自己的约定义务,因买受人自己的原因且事先未告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按时取货,致使货物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其承担。
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应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在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