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认购合同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来说的,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应当订立合同的预先约定。预约合同同样是依据当事人意思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发生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反悔,应当预约合同的约定签订本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无特别约定的,一般不宜要求违约方继续签订和强制履行。若预约合同预定了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计算方式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果未约定的,则赔偿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