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前往饭店就餐,是否自带酒水饮料,点多少餐,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主要权利,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据此,饭店设置的“禁止自带酒水”、“包厢最低消费”等要求就属于《民法典》所称的格式条款,因构成对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限制,属于无效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