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944条第2、3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如果在物业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实现约定了“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的类似条款,是否有效呢?一般认为,这样的约定同样是无效的,物业不得据此对未缴物业费的业主停水停电。原因是,向业主提供水、供电服务的并非物业,而是第三方即政府的供水、供电部门,该约定超越了合同的相对性。
如果业主逾期不付物业费的,物业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物业为了催缴物业费采取停水停电,致使业主遭受损失的,则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