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常见的方式之一,即包括双方在履行合合同过程中协商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预设解除条件的情形。尤其是后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因为不仅可以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也赋予了当事人在解除条件情形发生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换言之,约定解除条件情形发生时,具有解约权的守约方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采用其他方式约束和规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同时,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不宜认为条件成就时,合同就不经通知即刻解除,这样不利于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晰化,从而造成既有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