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据此,违约金条款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在合同因违约解除时仍发生效力,实质是当事人事先达成的、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之外的合意,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同时,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其他类型的合同也能适用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