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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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超市发生肢体冲突,店家未及时制止,需要承担责任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626人看过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是由于顾客之间自己发生纠纷,起因于店家并无关系,但作为场所经营管理方,仍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事件发生后,店家应当阻止顾客继续斗殴,并视严重程度报警或者拨打120。如果店家未能尽到上述合理限度范围内责任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就自己赔付的部分向实际侵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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