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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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以拒绝向病人提供病历资料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813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22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据此,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查询、复印病历的便利。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不提供病历的,则还会被推定为存在过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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