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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可以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时,自己确定监护人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9日|分类:离婚 |611人看过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对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

2.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对设立意定监护行为性质的理解上,我国将其作为双方法律行为。

3.意定监护成立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合意者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的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形式。

4.签订监护协议的双方应受到民法上关于缔约资格规定的约束,即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协议自订立协议的方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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