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据此,对于企业合并后的合同履行,不论《民法典》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同样,新成立的公司也无需主动去解除原劳动合同去强迫员工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公司更不能以合并兼并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当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