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夫妻双方生活,为抚养子女,为赡养双方父母,为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所需等。
3、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所需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确用证据证明该债务因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借且实际用于该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