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签订生效后,不仅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受托人同样享有该等权利。传统理论认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赋予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但同时如果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解除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公平和诚信原则的体现。尤其是在有偿委托情形下,双方更是基于交易互利原则才开展合作,因此被解除一方的合理履行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