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一个行业术语,泛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事实上跳单不仅仅存在购房、租房领域,所有有中介参与的交易行为,都有可能出现委托人“跳单”的状况。
是否构成跳单,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认定,第一,取决于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取决于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成功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故意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委托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
对于跳单行为,法律是有明确规定和制约措施的,《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如果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不是其独有的、是面向所有中介公开的,或者委托人并不是基于该中介提供的服务最终订立合同的(比如该中介议价能力欠缺,其他中介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最有价格等),那委托人就不存在跳单行为,其行为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