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通讯技术日益发达,合同形式已经不局限于纸质书面形式,邮件、扫描件、微信等都均成为法律认可的合同订立的有效方式。同时,当下又是讲究和追求效率的时代,现实中不乏交易双方已经商定谈妥主要条款、合同细节尚在通过邮件或微信往来,或者一方合同尚在内部审批流程,此时,有一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但合同确实没有签字盖章,那么法律是否认可合同的效力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490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理所当然的就成立了,这种结果是符合双方预期利益的。
倘若此时,有一方以未签字盖章为由拒绝承认合同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这既符合了民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法律对于交易自由、交易效率的保护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