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怎么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现有法律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我国劳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仅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双重劳动关系,以及列举的四类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予以认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律师补充:
从事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业余时间兼职等人员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则是因为其工作时间的自由性,在一天内可能为多家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工作时间可能是连续的,也可能是间断的,也可能存在居家办公、移动办公、网络办公的情形,无固定的工作地点,显示出工作时间间断性、工作纪律宽松性、工作环境不固定等特征,在某个时间点存在向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存在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但该种情形未有法律明确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时,或可认定为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最好只与一个单位签订合同,这样做可以避免很多纠纷。如果一定要为多家单位工作,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提前将所有的事宜安排清楚,避免带来纠纷隐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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