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法代替其他股东签字的法律效力
---杜凯律师
【引言】
在公司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代替其他股东签字的行为,也经常会出现公司股东会中股东代替其他股东签字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
【进一步法律分析】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对于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股东转让协议出现代替其他股东签字的行为,那么也就侵犯了被签字股东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这样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关于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因此,股东会决议中,如果出现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签字的行为。
应当由法院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遇到这种情况最简单的办理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反映,要求工商局予以撤销,但如果工商局以形式审查进行对抗,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时的起诉方式是,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其它股东是第三人。诉讼请求为,请依法判决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撤销股东会决议办理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最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公司股东在伪造股东签字后,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变卖公司财产,或签订有损于公司的合同,或者转让公司等严重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其主观目的已经是赤裸裸的为了得到公司的财产。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主张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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