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这个人很喜欢小孩子,养育一对儿女是我的梦想。无奈的是,我的妻子因患病失去了生育能力,所以,我俩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为了圆我的梦,我决定投资开办一家私立幼儿园。为了筹钱,我向朋友薛某借了80万元。薛某担心我的幼儿园招不到人,所以,他要求我对他的债权提供担保。最后,我把我所住的房子抵押给了他。不久前,我的房子却被政府征收了,政府给了我40万元的补偿金。薛某知道后要求用补偿金还款或者变更担保物,我认为担保物的灭失不是由我导致的,因此,薛某无权要求我变更担保物。我想咨询一下,担保的房屋被征收了,薛某对政府给我的40万元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答疑
薛某有权要求就40万元补偿金优先受偿。担保物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那么,担保物一旦灭失,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对于这一点,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可见,担保财产被征收的,债权人有权就补偿金优先受偿。此外,法律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法律也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担保物灭失,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债权人有权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您把房子抵押给薛某作为担保,后来,作为担保物的房子被政府征收,政府给您发放了补偿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担保物权人薛某可以就补偿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