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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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有车库抵押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303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几年前,我承包了一个小区车库。为了承包这个车库,我花掉了手中几乎所有的积蓄。现在我马上就要到结婚的年龄了,我想尽快买房。但是,现实很残酷,我所承包的车库收益很不乐观。由于我手头没有足够的钱,遂打算向做生意的朋友刘某、吕某借钱。经过商量,刘某同意借给我30万元,吕某同意借给我20万元。因为刘某这个人很有风险意识,所以他事后打电话让我把车库抵押给他。无奈之下,我只能同意刘某的请求,我们还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来,很快就到了我还款的日子,由于我车库的收益还是很惨淡,所以我无力偿还50万元借款。最后,我把车库以35万元的价格转给了别人。我想咨询一下,刘某可以就我转卖车库的价款优先受偿吗?

律师答疑

因刘某为债权设立了抵押担保,所以刘某享有优先受偿权。您应向刘某清偿30万元,剩余5万元由吕某取得。《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如果把钱借给他人,因存在合法的担保,该债权人就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由此可见,抵押权是对主合同规定的债权的保障,当主合同债权无法实现时,抵押权才发挥作用,债权人才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抵押合同为从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主债权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从合同)就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必须确保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您为了买房向刘某借款30万元,向吕某借款20万元。但是您只为刘某设立了抵押(抵押物为车库),因此,刘某的债权优先于吕某的债权。因抵押物(车库)仅以35万元的价值转卖,所以,您应当向刘某偿还30万元,向吕某偿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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