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1日 1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原告张某峰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峰各项损失241655元;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张某峰在一审中陈述收到了80500元,并非一审认定的85000元。关于已付款,被告未提供证据。已收80500元包括第二次手术费用6000元及辅助器械费6000元,但一审判决未将前述费用纳入本案赔偿范围。二、张某峰父亲瘫痪卧床多年,办有残疾证,无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得到支持。张某峰母亲已59周岁,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它收入来源,靠子女抚养,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得到支持。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对张某峰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未进行任何警示、提醒,楼板坍塌导致张某峰从高处摔下受伤。张某峰没有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四、杜某与陈某新系合伙,张某峰的工资由杜某及其妻子转账支付,张某峰伤后收到的赔偿款部分也由杜某支付。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初,陈某新、杜某承揽了A公司的冷库保温施工工程,并雇请张某峰到该工地干活,从事冷库保温施工工作。2018年1月24日,原告张某峰在A公司施工现场作业时,从高处摔下受伤,并先后在怀远县人民医院和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开支医疗费53259.37元。2018年8月23日,经宜城市楚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峰左踝关节、右踝关节、L3椎体、左跟骨伤残程度均为十级(四处十级伤残),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张某峰父亲张某学于1961年7月11日出生。张某峰母亲申昌珍于1961年5月24日出生。张某学与申昌珍共生育张某艳、张某峰两个子女。
法院判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峰的损失285753.37元,由杜某、陈某新共同赔偿,扣除其已支付的80500元,还应赔偿20525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安徽A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某支付工资,杜某、陈某新称杜某受陈某新委托发放工资,仅有其口头陈述,缺乏其它证据。张某峰上诉主张杜某也系雇主,应与陈某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有杜某发放工资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新、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峰具有过错,故不应减轻雇主的责任,陈某新、杜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交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陈某新、杜某陈述涉案工程发包人系A公司。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的发包人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张某峰在施工中受伤,A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