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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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搅拌机事故受伤,二审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1日 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某合、武某强、李某刚均为张某伟雇请员工,并定期从张某伟处按工作量领取报酬。2015423日上午,武某合与武某强、李某刚在张某伟经营的笼管厂倒笼管时,因材料不够,机器也坏了,怕搅拌机内的水泥凝固,就由武某强用铁锹顶住坏的轴承不让崩出来,由武某合和李某刚进到搅拌机内清理水泥。李某刚出来找铁锹时不慎合上了搅拌机电闸,致搅拌机转动把在内清理水泥的武某合搅伤。

二审查明,武某合诉张某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作出XX号民事判决后,张某伟提出上诉。二审判决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伟本人就在现场,是否应当将机厢内的电闸断开后进入搅拌罐,张某伟作为雇主应当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时制止有碍安全的不当操作。而张某伟既未提示和制止,又不能证明武某合已经明确熟悉了清理搅拌罐内水泥的工作流程,本案虽存在雇员在务工期间操作不当的原因,但对于雇员武某合在本案务工期间中所造成人身伤害,作为雇主张某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认定张某伟承担70%的赔偿责任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武某合受伤是因其在搅拌机内清理水泥时被李某刚不慎合上搅拌机电闸所致,对此李某刚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疏忽大意的过错。张某伟作为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其有义务为李某刚、武某合提供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并要求工人按照相关制度规范操作。事故发生时张某伟在施工现场,其未排除搅拌机的电源故障,在搅拌机电源未完全断开时允许武某合在搅拌机内清理水泥,故张某伟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该规定,张某伟对武某合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李某刚行使追偿权,李某刚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毕业于武汉大学,优秀党员,律所党支部书记,市工会联合会委员,襄阳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