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退休女工人,退休后继续单位工作,受伤,按广东省工伤条例等是参照工伤待遇处理,我方申请工伤被驳回,法院意见可直接民事起诉,不需要行政程序。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本案中,原告于1969年2月10日出生,于2019年2月17日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原告可以要求第三人参照该条例支付有关费用,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原告无必要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耽误自身获得有效救济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