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建设工程款案件二审上诉
委托人为个人(实际施工人),因无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对方应支付工程款,一审委托机构进行了鉴定,产生鉴定费1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全部由发包方承担。对方上诉主张鉴定费应双方分担,法院二审认为,因发包方原因拖欠工程款,应由发包方承担。
另外,委托人就鉴定结论不服,也提出上诉,但因为缺少签证单、书面资料佐证,二审不支持重新鉴定。
经办理本案,应提醒委托人在施工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的变更或者涉及工程量的资料,如果当时没有留档,可以在起诉前想办法获得对方的确认,否则会造成工程价款未能足额收取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