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一方,首先,月息2分之后,律师费法院还会另外支持。其次,现金交付,要还原事实经过,证人出庭核实,得到支持。
关于借款本金。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其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218000元,另有2000元原告陈述是扣除之前所欠利息,按双方约定,该2000元应为实际借款本金。原告的陈述符合情理,且被告也立下借据对本金数额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本金共220000元。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出借人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借款人归还,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自认被告在借款后曾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其余三笔借款均支付至2019年1月,则被告应自2019年3月8日起支付100000元借款的利息,其余三笔借款应分别自2019年2月20日、2月22日和2月28日起支付利息,现原告将后三笔借款利息的起算日期统一主张自2019年2月25日起算,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