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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质量鉴定标准,买受人对产品鉴定结论未申请复核,两年后起诉产品质量纠纷被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8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2)琼****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科技公司向建材公司购买约60吨XX公司生产的XX牌白水泥,支付货款41580元。科技公司使用该批次白水泥生产腻子粉的过程中,发现白水泥白度较低,过筛后有较多砂状粗粒影响使用效果,遂向建材公司反映,XX公司技术人员到科技公司处了解情况,随机从科技公司剩余的白水泥中抽取2包现场破包过0.9mm筛,发现有少量1mm-3 mm大小的砂状颗粒,双方商定对筛余物进一步分析查明原因后予以答复,XX公司技术人员带6KG样品回厂做检验。2020年7月30日,XX公司回复科技公司称,样品经重新检验实测白度值为88.8,符合白度要求,附化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各项数据均符合GB/T2015-2017《白色硅酸盐水泥》国标要求;另外在6KG样品中0.9 mm筛的筛余物有0.65g,占比例为0.01%,筛余物的化学分析成分和本厂生产的水泥原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对比差别很大,这些颗粒并非生产过程中带入,至于是如何混进袋装水泥里面仍有待双方进一步调查,经走访该批次水泥供应的其他客户,均表示无此现象,因此厂家认为该批水泥是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品。

  另查明,GB/T2015-2017《白色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水泥细度为45 um(0.045 m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科技公司向建材公司购买白水泥并支付了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科技公司主张建材公司提供的白水泥白度较低,过筛后有较多砂状粗粒影响使用,进而给其造成损失,故要求建材公司赔偿。GB/T2015-2017《白色硅酸盐水泥》系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案中建材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具的客诉回复函虽提及案涉水泥检验结果显示各项数据符合上述国标要求,但双方均未提交书面合同证明约定内容,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约定交易的白水泥采用的标准。案涉回复函提及样本中0.9mm筛的筛余物有0.65g,占比0.01%,但不能以此推断得出样本0.45mm筛的筛余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建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还提及检测样本与其生产水泥原材料的化学成分存在较大差别,但双方均未就此进行进一步的检测确认。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建材公司提供的水泥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科技公司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2)琼****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海南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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