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我方代理劳动者一方,本案也是系列案,代理5个劳动者,主要要求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仲裁阶段我方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仲裁委认为单位当时虽然是在放假,放假期间是正常发放工资的,劳动者主动离职或旷工,单位现在已经恢复生产,并且单位有催告员工,员工无故没有上班,没有经济补偿。
一审我方提出,单位催告员工上班,是在员工离开单位大半个月之后,而且是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明显是诉讼而为,如果正常的员工旷工或自离,单位应当在员工旷工后当日就书面催告,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观点,支持了经济补偿金。二审双方调解,按一审金额的8成左右调解,现在已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