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职业病工伤赔偿待遇纠纷,我方代理劳动者,单位主要抗辩的事由是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仲裁时效,主张我方在2015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在2018年底才提起工伤认定,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我方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在2017年12月确诊为职业病,2018年申请工伤认定,未超出仲裁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