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配股资格行政确认纠纷,我方代理的是村集体一方,在2003年股权确认的时候,申请人村民一方已经成年,在读大学,村集体通知购股时由村民的同住家属签收,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最后没有购股。先村民提起诉讼,认为本人未有签收,不知情,且父母没有权利代其放弃,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视为村民放弃购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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