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伤者一方,伤者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平时做保姆工作,有稳定的收入,但一审法院不支持误工费,上诉得到支持。
经查,卢X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属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流水,证据显示,卢X2700元的存入项目共六笔,且每月在大致固定的时间存入,其中明确为保姆费的有三笔,但从该六笔款项的金额、存入时间及连续性、稳定性来看,比较符合卢X主张的其受伤前从事保姆这一职业的劳务费支付特征,应予采信。卢X主张每月另有300元的现金收入,但并无证据证明,因此,误工费应按2700元/月的标准确定,误工费应为11250元=2700元/月÷30天/月×125天(受伤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至定残前一日即2019年5月4日)。误工费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应由XX公司承担,加上原审判决认定的87240元,XX公司应向卢X赔偿事故损失共计984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