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委托人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委托人从事餐饮行业,在投入装修费用后,使用未足两年,物业公司就强制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租赁合同约定了,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还有承租人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委托人不服,委托我方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还有赔偿装修损失等费用。
我方提出的观点主要是物业公司的免责条款免除了其单方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是无效的,其基于无效条款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但在赔偿损失方面,因我方租赁期限已过半,是以,酌情支持了部分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