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1日 6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我方代理劳动者一方,本案为工伤认定产生的纠纷,我方的证据就是当事人本人陈述,还有用人单位生产主管垫付医药费和签名,在我方按事实陈述入职的时间,工作岗位,时间等工作细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既承认了该主管为单位员工的身份,但经法院责令也一直没有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最终法院根据事实采信我方工伤的事实。
因为劳动案件,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掌握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限,有些甚至只有证人证言,但是是事实就总有各方面的证据佐证,只要当事人本人陈述细节清楚,有证据佐证,就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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