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例为买卖合同纠纷,我方代理原告。案件主要难点在于,被告副食店的工商登记经营者为何某,但原告送货单中并没有加盖副食店的公章,也没有何某的签名,是实际经验者杨某在送货单中签名。是以,我方追加杨某为被告,通过法院责令其本人出庭应诉,最终查清事实,支持我方诉权,杨某和何某及副食店对送货单金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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