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4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我方代理原告即出卖方。本案主要要处理的问题是,原告在与被告进行对账的时候,有些单据用的是原告经验的个体工商户的全名,有些是用的简称,原告本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是以,原告要举证证明交易习惯,一向都有用简称的单据向被告送货等。并在诉讼中进行详细说明,本案因为我方的陈述比较详细,准备比较充分,案件审理顺利,并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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