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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想基于车辆未过户要求车主承担责任,又想基于工作原因要求单位承担责任,我方代理单位和车主应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原告起诉司机,车辆登记车主,司机所在单位等要求连带赔偿。我方代理车辆登记车主和所在单位。

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问题,按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已转让方式流转的,交付车辆后,我方无法再实际管理车辆,也不享有收益,是以我方主要的证明内容就是就车辆已经转让和交付给司机使用,我方为此收集了转让协议等证据,也被法院采纳;

关于单位承担责任的问题,我方只需要证明车辆并非公车,司机也并非履行公职,因为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10点几,且肇事司机在单位的工作为文职,不需要派出工作,结合案发时间等,足以认定并非履行职务。

通过我方的证据收集和事实恢复,法院最终采纳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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