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人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道路当时正在施工有一定的凹凸不平,交警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道路施工单位负有责任。
我方代理后,起诉道路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最后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在道路施工作业,开挖路面,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是以,这单没有对方肇事车辆和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获得胜诉,委托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弥补了自己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