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我方接受委托后,对前期侵权产品的调查,取证和比对做了大量和仔细的工作,且对工作购买程序熟悉,是以,整个起诉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诉讼流程办理顺畅,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虽然被告公司否认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的,但产品的外包装中注明了公司的商标,也注明了厂名、厂址等信息,具有合法产品的表面特征,否认案涉被诉侵权产品为其生产的,但并无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案涉被诉侵权产品为被告生产。
2、这类案件的主要诉讼工作在起诉前,审查专利,是否存在对方公司有在先使用等情况,或者侵权产品比对不构成侵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