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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务必留存和单位的用工证明

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纠纷,单位为了免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招聘的劳动者,我方代理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车辆是单位名下,付款人是职务行为等。

关于李XX与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XX公司上诉主张,李XX的实际用工者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XX,李XX根据袁XX的安排进行临时性工作,不受XX公司的管理和约束,李XX也未能提供与XX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故李XX实际上与袁XX形成雇佣关系,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首先,XX公司确认李XX提交的《运费结算表》、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明细清单的真实性,由《运费结算表》可见李XX平均每月有20日或以上在执行运输任务,每月薪酬包含“底薪”4000元;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清单反映2018年4月起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袁XX向其转账劳动报酬,金额除第一个月为4626元以外,其他月份为6000元至8000元不等;二审期间,XX公司陈述其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公司总共八九个人,平时管理是袁XX,平时有八九个固定司机,工作多的时候会从别处调临时司机。由上述李XX工作任务的密度、每月收取相对稳定的报酬且报酬中含有固定的底薪、连续超过半年提供劳动的情况,与XX公司关于李XX是临时帮工、工作多的时候从别处调临时司机的陈述不符。其次,李XX及XX公司均认可,李XX接受袁XX的管理,完成其下达的工作任务,XX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由袁XX负责。李XX的银行明细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亦反映由袁XX向其转账劳动报酬。XX公司为袁XX个人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袁XX对李XX的管理及指派运输任务属于职务行为。再次,李XX提供的每月《运费结算表》抬头均记载“7241-李XX”、机动车行驶证显示,李XX经常驾驶的粤E***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佛山市XX公司”,由此可见XX公司为李XX提供了劳动工具;加之XX公司在二审期间承认,公司有与李XX签订劳动合同的打算,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仅李XX一人因其本人拒绝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XX公司的这一陈述佐证XX公司与李XX双方之间实质属于劳动关系,XX公司亦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XX公司陈述李XX由袁XX个人聘请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XX公司为合法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李XX接受XX公司的管理,从事由XX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李XX的运输业务属于XX公司“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以上符合原劳动和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李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李XX主张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XX的入职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采信李XX的主张,认定李XX与XX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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