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未,发生争议向当地仲裁委仲裁,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方代理原告,认为仲裁条款无效,经二审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布料购销合同》明确合同签订地为佛山市,交货地点为广州,但对于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货款,故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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