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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单位举证责任

发布者:陈玉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般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中,单位付主要的举证责任,否则只要证明在单位工作,出勤22天以上,单位有营业执照,一般能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中,XX公司主张王XX拟承包其公司的冲床工作,王XX在测试冲床机器时为获得XX公司的赔偿,故意操作机器压伤手指受伤,其与王XX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其与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首先,双方对于王XX在2019年3月2日在XX公司操作机器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虽然XX公司主张王XX拟承包其公司的冲床工作,在测试冲床机器时受伤,但对此XX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王XX也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XX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其次,XX公司在仲裁及一审庭审期间主张不认识王XX,不清楚王XX为何受伤,而在一审起诉状及二审上诉状中又主张王XX拟承包其公司的冲床工作,在测试机器时受伤,XX公司前后陈述不一,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最后,从本案事实来看,王XX与XX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XX在XX公司的经营场所从事属于XX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而受伤,结合王XX受伤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X1送王XX到医院治疗,并承担王XX的医疗费用的事实,可以认定XX公司与王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出院小结、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病历信息、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病历显示,王XX于2019年3月2日入院,于2019年3月12日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现王XX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4月17日,并未超过医嘱休息期间,故原审判决确认XX公司与王XX于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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