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64756769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远离"黑色污染",减少青少年犯罪

发布者:王丽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远离"黑色污染",减少青少年犯罪

        家庭教育的误区,学校教育的失当,社会环境的污染,认知能力的不足,都可能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刚满19周岁的被告人王某,因为一时义气,考虑问题单一,参与打架,导致自己惹来牢狱之灾。20195月,由本人辩护的一起当事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坦诚承认自己由于自身认知的不足,一时冲动,参与打架,直一人轻伤,自己因此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后,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且,在上诉期内其未提出上诉)。

       这也是本人参与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例之一。该案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情、理、法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一审法院也对各被告人进行了知法、懂法、守法教育,被告人王某等表示悔罪,今后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一审法院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轻处罚了被告人,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与家庭的典型案例之一。


王丽华律师 已认证
  • 18647567693
  • 内蒙古粮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5.2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7次 (优于99.0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8次 (优于97.6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0017分 (优于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6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丽华律师IP属地:内蒙古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2379 昨日访问量: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