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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及其补偿

发布者:沈振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295人看过举报

劳动合同的解除及其补偿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过错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常见)(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

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补充常用知识点: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一年)

劳动者通过该条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追索经济补偿金时,常常会面临一个困境,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给与劳动者。此时劳动者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的成立包含:(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上岗证、工资银行流水、请假审批表等。

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扣除正常发放的工资外,还需要额外补偿一倍的工资,该一倍工资即我们所称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一:

严某于201731日进入景家公司工作,该公司经营家具生产,严某在该公司担任木工,公司并未与严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严某缴纳社保。20181月严某在加工木料时发生工伤(另案处理)后,严某多次与公司对于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矛盾,故于201888日提起劳动仲裁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除工伤赔偿外,严某还可向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四、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无过失性辞退(经济补偿金)(代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常见)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常见)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常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格意义上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当没有上述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特别注意此处赔偿金不等同于上述提到的经济补偿金,提起劳动仲裁要明确诉请)

九、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工龄)

 

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

201 4221日进入以下简称“凯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有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221日至2017420日。20171228日,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7421日之后包公司之间劳动关系。201815日,凯包公司要求吕某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吕某拒绝,凯包公司遂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发放2017121日至201815日期间工资

本案中吕某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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