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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交货凭证的完善

发布者:沈振佳|时间:2020年02月19日|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中交货凭证的完善


一、    案例简介


某建材A公司与某建设B公司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砂石料及混凝土等产品,后经各工地负责人王某、郭某等人签字队长,确认共供应货款合计218,410元。经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提供了工地负责人签字的对账单、送货单以及对方支付部分货款的凭证,B公司对于对账单和送货单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认可工地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本律师作为A公司代理人,提出B公司已经认可工地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虽然其对于对账单和送货单金额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其未举证证明,且依据B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货款凭证,该部分金额与对应送货单的金额一致,已说明双方形成了依据对账单、送货单付款的交易习惯,现提出不认可对账单、送货单的真实性没有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A公司的意见,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218,410元。


二、律师分析


虽然本案中,本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所发表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A公司所交货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也是值得各公司思量的。首先,A公司与B公司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确定货款金额;其次,A公司在交货时仅有B公司工地负责人签字的交货单,没有B公司的盖章或法人签字。


在此,律师建议:1、买卖过程中双方必须签订买卖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2、交货时,必须要求有公司的盖章,或者签字的工地负责人有公司的委托书,或者在合同等买方签字的文书中明确收获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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