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某,代理人张伟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葛某与被告安徽某旅游公司2016年4月9日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旅游服务。2016年4月10日原告乘坐被告提供的旅游大巴车进行游玩,在游玩途中,因大巴车司机急刹车,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被告拒不赔偿。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96364.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旅游公司于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0743.91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张伟律师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游玩途中,因大巴车司机原因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损失该向谁索赔?是选择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起诉?
1、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大巴车司机急刹车导致原告摔伤,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大巴车司机及所有人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可向司机及车辆所有人索赔,这是以侵权案由起诉。。
2、原告是与被告安徽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人身安全的旅游服务,在游玩途中原告受伤,被告没有尽到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可向旅游公司索赔。
3、本案作为代理人给原告选择了合同违约之诉讼的原因是因为司机及车辆所有人是外省,事故发生地也是在外地,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对于原告诉讼不利,成本也大为增加。选择合同违约之诉的证据很充分,而且旅游公司亦在本地,诉讼方便,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发生侵权及合同违约诉讼竞合,当事人可选择其一,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