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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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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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离婚 |4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201110月份相识、相恋,2012126日登记结婚,20131014日生育一女。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时有矛盾。原告与被告对离婚事宜协商未可,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在庭审中增加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补偿费及2万元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其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张伟律师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子抚养权应该归谁,财产问题如何分配,补偿金、赔偿金有无法律依据。

1、孩子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对孩子的未来应有充分考虑。本案庭审中被告提交了证据,法院也查明了原告患有传染性疾病并传染给孩子,原告无工作,经济条件较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规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适合。

2、财产问题由于被告财产是婚前购买,故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3、离婚损害赔偿应有前提条件,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赔偿要求。该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以上行为,其赔偿要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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