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40220**********

  • 执业机构: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证驾驶商业险免赔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8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茅某,代理人张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6日,被告汪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在奥韵康城41幢楼下靠边停车后,打开轿车正驾驶室车门时,车门撞到由茅某驾驶的沿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16年7月5日出院。本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皖B××号车所有人为被告汪某,该车在大地保险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汪某系无证驾驶。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8275.59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茅鸿宾医药费10000元;

二、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275.59元;

[张伟律师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汪某无证驾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赔?

1、汪某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要求驾驶人必须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及安全驾驶技术,一般均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经过系统的培训及考核。相关法律规定在安全意识方面,对驾驶人的要求远高于机动车乘坐人,如驾驶员下车开门时需谨慎,先观察后开门、采取两次开门法等。本案被告驾驶肇事车辆行驶至奥韵康城小区内靠边停车,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撞倒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发生时被告并无相应驾驶资格。原告受伤虽然不是在被告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但却是发生在被告无证驾驶的行为尚未结束时,究其原因系被告缺乏相关安全驾驶的意识导致。被告庭审中辩称其作为驾驶人在无驾照的情况下打开车门,没有增加致人受害事实发生的风险,该意见显然不合理。

2、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导致原告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罪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